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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295 信息来源: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三大建设目标
    1、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不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2、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
    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保护,引导形成有效的矿业投资等,推动我国矿业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3、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
    研究建立guojia、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三、四项重点内容
    1、制定领跑标准。
    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细化标准,明确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数字矿山建设、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要求,形成全覆盖、差别化的标准体系。
    2、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于新建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生产矿山,要求结合实际,区别情况,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达标。
    3、加快推进绿色勘查。
    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大力发展和推广绿色勘查新技术,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选择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市或县,着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四、“四类”支持政策
    1、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guojia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zui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在完善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xiu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guojia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1个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分行业、分地区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
    五、三项要求
    1、六部门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各省(区、市)负责细化政策、明确标准、组织推进,市县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2、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采取由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择优奖励、失信惩罚的工作机制。
    3、建立推广交流平台,广泛吸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矿山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绿色矿业企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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