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7〕300 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做好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施行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度。
二、省厅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省土地整治中心负责省级发证矿山《方案》的组织审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建立完善本级方案审查专家库,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专门负责合并方案的具体审查工作。审查费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组织审查单位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三、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发证权限,向具有相应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查。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将《方案》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送组织审查单位归档。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合并方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省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合并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 年 9 月 12 日